海关:医疗物资出口无需产地检验和出口电子底账!

日期:2020-04-13 / 人气: / 来源:船务资讯

自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对“6307900010”等19个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新政以来,给目前火热的医疗物资出口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近几天行业内一直围绕着医疗物资出口法检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海关刚刚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即对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从而可能一切疑问将尘埃落定!该通知明确: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

海关:医疗物资出口无需产地检验和出口电子底账!

 

关于《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针对该通知的摘要及解读
 
 
 

在解读之前,先带大家了解一下“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53号公告里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

 
“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下称“第5号公告”)。第5号公告对于检测试剂、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的出口,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即出口企业于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以及出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凭以验放出口。该第5号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第5号公告适用于5种出口医疗物资,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普通民用口罩、消毒液和酒精等尚未落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其出口并无《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要求。
 

上述五种医疗物资,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的医疗器械,具体管理类别如下:

 

名称

管理类别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第三类

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第二类

医用防护服、一次性医用防护服

第二类

治疗呼吸机、急救呼吸机等非家用呼吸机

第三类

玻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红外耳温计

第二类

 
53号公告里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海关总署决定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医疗物资出口无需产地检验和出口电子底账!

 
按照该通知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海关审核要求:三部委5号公告涉及5类医疗物资,而海关53号公告涉及11类医疗物资。其中,4类相同,7类不相同但都是对于医疗物资的新措施,不是对于非医疗物资的新措施。所以,海关申报系统中并没有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设置出口商检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文件涉及的申报单证。涉及53号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资申报时,不需要电子底账,数据不走ECIQ系统。

三部委5号公告的4类商品按5号公告要求办理,需提供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说明书,不需要做产品法定检验。
 
对53号公告新增的7类商品,综合业务岗位几乎100%人工审单,发现未放行的可以联系海关审单部门。对非医用的,若没被布控,直接放行;对医用的,需企业提供注册证书(可以是电子扫描件)及出口企业的质量承诺书,有上传的,原则上(被风险布控或者综合业务岗人工审单有疑问的、决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没有上述注册证书或者出口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的,将可能被布控。
 
查验资料要求:如果产品涉及医疗物资,企业需提供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现场无法判定或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该通知明确了“在确定是否为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

 

据了解,目前实际操作中,仍然还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报,但大概率都会被查验。应该不会被退单,但也不排除目前各地海关对政策理解不同出现偏差,重庆海关发布、12360海关热线反馈如下,出货仍须谨慎......
海关:医疗物资出口无需产地检验和出口电子底账!
 

 

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

 

来源重庆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序号

类别

商品编号

监管证件

检验检疫类别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N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N

3926209000

 

N

3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N

4

呼吸机

9019200010

A

M/N

9019200090

A

M/N

5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N

6

医用护目镜

9004909000

 

N

7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N

3926201900

 

N

4015110000

 

N

4015190000

 

N

8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N

3926909090

 

N

4016999090

 

N

9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A

M/N

10

医用消毒巾

3005901000

 

N

3005909000

 

N

11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N

12

病毒检测试剂

3822009000

A/B

V/W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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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
装运前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集编辑:货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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