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流程
日期:2018-02-08 / 人气: / 来源:www.huozhanggui.net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3)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7)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延期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6)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8)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注销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3)《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5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2.延期申请。
(1)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6)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7)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8)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注销申请。
(1)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九、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3.《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
1.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名称;
2.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地址;
3. 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面积或容积;
4.类型:填写出口配送型或国内结转型;
5.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经营企业名称:填写仓库经营单位全称;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10.申请建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填写示范
错误示例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在其初次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有漏填仓库类型的情况;(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五条);
2.租赁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未提供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二条(五));
3.变更环节,企业变更仓库地址和面积的,未提交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九))。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名称及类型(如:××××××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3.申请单位(印章):加盖保税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保税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保税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1.保税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名称;
2.保税仓库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地址;
3.保税仓库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具体面积,若申请的是液体保税库则填写容积;
4.保税仓库类型:填写公用型、自用型或专用型;
5.保税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经营企业名称:填写仓库经营单位全称;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仓库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10.申请设立保税仓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错误示例
1.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二))。审批发现有企业在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单独列明有仓储经营权,驳回材料建议其增项;
2.保税仓库注销时,企业有时不出具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依据署加发〔2015〕109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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